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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中心副主任叶海波教授与博士生雷一蓓合著的文章《妥善处理个案 健全问责机制 维护香港司法公信》在《明报》发表

「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的2025年法治指数显示,香港在全球143个司法管辖区中,排名继续保持前列(第24位)。这一数据充分展现了香港稳固的法治根基,更彰显了香港司法制度公信力与国际竞争力。

香港特区司法的权威和声誉,是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长期实践的重要成果。广大法官和司法人员多年来恪守司法誓言,以无惧无私、不偏不倚态度履行职责,对维护公平正义和香港繁荣稳定有重要贡献。这份来之不易的声誉,不仅需社会各界坚定支援,更需要司法机构以严格标准来维护。

高等法院原讼庭时任法官陈嘉信多次涉「司法抄袭」,大篇幅采用与讼方陈辞,引发多宗上诉及部分案件重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早前要求陈提早退休,并重申司法抄袭不能接受。陈嘉信依要求申请退休,获首席法官基于公众利益批准,于上月31日生效。此举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表明司法机构维护独立审判、专业操守和司法公信的坚定立场。

必须指出:事件只涉一名法官,不能够据此否定整个司法机构,更不能抹煞广大法官的专业操守和辛勤工作;但其影响及暴露的制度课题,也不能以「孤立个案」带过。妥善处理个案是必要一步,更须完善判辞规范、司法培训、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把事件终点转化为制度建设新起点。

坚持权责并重 巩固司法公信

香港之司法独立有坚实的宪制和法律保障。国家宪法第5条确立依法治国原则;第31和第62条第14项,为设立特区及其制度提供宪制依据。基本法则将有关授权具体化,第2条规定香港特区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第80条规定各级法院行使审判权,第85条保障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这套制度安排,是香港司法长期保持公信力和国际声誉的根本保障。

司法独立保障法官依法裁判、不受外部干预,并非毋须接受专业规范和制度监督。《法官行为指引》明确指出,法官和司法人员备受公众信任,须对公众及自己负责,在行为上时刻严守最高标准。基本法第92条要求按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法官,第89条规定法官无力履职或行为不检时,可依法免职。因此,保障司法独立与落实法官责任,是香港司法制度相互支撑的两个方面。

处理法官操守和履职问题,须依基本法和现有制度办事。一般问题可通过投诉、训诫、培训和工作安排处理;可能达到「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程度的,应依法考虑启动基本法第89条程序。只有明确标准、做好机制衔接,问责方能兼具力度与程序保障。

司法权威建立在依法、公正和专业行使权力上,法官裁决须经得起法律、证据和程序检验。适度、透明、合比例地处理失职失当,不是干预司法独立,而是防止司法权偏离法律和专业标准的正当举措。没有司法独立,公平审判无从谈起;缺少问责,司法公信亦难维系。

严守裁判底线 维护审判独立

普通法审判并不禁止法官采纳律师陈辞。复杂案件涉及大量无争议事实、合约条款、交易纪录、法律资料等内容,适当引用相关陈辞有助提高审判效率。真正界线在于判辞能否显示法官亲自梳理论点、衡量证据、回应双方理据,并以独立分析得出和说明结论。诉讼材料可借鉴,惟裁判责任不能外判。

实际上,香港终院早在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2005)就指出,大篇幅照抄(verbatim copying)律师陈辞不必然有问题,但若令人严重怀疑法官放弃司法职能,即已越界。法官须独立审理争议点,也须让公众相信判辞是独立思考的结果。

其后判例进一步划清界线。Wong To Yick Wood Lock Ointment Ltd v Singapore Medicine Co (2023)中,原审判辞逾98%取自胜诉方陈辞,上诉庭撤销裁决并命令重审。至Ku Ming Fong Katherine and Others v Chu Chia Chin Charles (2026),原审判决约95%抄袭被告人陈辞,上诉庭命令另一法官重审,并指庭上提问不能取代判辞中的独立分析和裁决理由。

去年司法机构公布陈嘉信审理HCA 2310/2018一案的投诉结果,说明不能只以机械的「比例」为判断标准。判辞虽逾九成采用原告陈辞,但第106段起大部分裁断和结论由其自行撰写,显示其确曾有独立分析,履行了司法职能,故投诉不成立。司法机构同时强调,大篇幅(尤其不注明来源)采用与讼方陈辞,是非常「危险」的做法,应坚决避免。

比例是警示信号,却非唯一标准。比例愈高,法官愈须以具体独立分析消除疑虑。若判辞照搬一方的立场、疏漏或错误,未处理另一方关键证据和论点,公众便难以确认裁决是否出自法官本人,受损的更是当事人对公平审讯的信赖,及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制度问题 值得正视

依基本法第89条规定,法官只有无力履职或行为不检时,才可由行政长官根据终院首席法官所委任的、不少于3名本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之建议予以免职。本次陈嘉信事件无启动该程序,因而未正式认定相关法律门槛。

事件留下的制度问题,值得正视。只有建立标准清晰、程序严谨、层次分明的监督问责机制,统筹履职保障与责任落实,方能更好维护司法独立,持续提升香港司法公信力。

首先,应明确「合理采用诉讼材料」与「不当复制」的界线。「司法抄袭」不是成文法里的独立法律概念,不能只看相似比例,而应考虑复制范围、内容性质、是否注明来源、是否照搬错误,及判辞能否显示法官独立判断。公开判断因素不是建立僵化的「比例」标准,而是为法官及社会提供可以理解和解释的规范。

其次,应建立由轻至重、相互衔接的处理机制。初次或较轻者,可提醒、指导和培训;情节严重者,可正式训诫、调整案件分配;反覆发生、提醒后未改善或已导致重审者,应作独立、有纪录的初步评估,考虑是否启动基本法第89条程序。各级措施须订明启动条件、法官回应权、覆核和转介安排;重大事件亦应在保障程序公平和敏感资料下,适度公布理由。

再次,应强化现有培训和专业支援。香港已有司法学院,改革重点是提高培训针对性、持续性和成效,完善新任法官导师制度,并在不介入个案裁决的前提下,对匿名化判辞做专业交流和质量检视。复杂案件可配以研究和司法助理支援,但裁判分析和判辞理由须由法官本人负责。让法律毕业生经短期培训进入职业法官序列,涉及任职资格和司法经验的改变,不宜仓促推进。

最后,制度检讨不能忽略当事人的损失。判辞问题导致重审,时间和讼费压力往往落在诉讼双方。基本法第85条保障法官履职的法律豁免,不宜把问责简化为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可依法优先排期、沿用证据、减少重复举证,并在案件管理和讼费裁量中充分考虑无过错当事人的处境。把问题识别、调查处理、分级问责、培训跟进、资讯交代和当事人救济连接起来,方能形成制度闭环。

坚定制度自信 彰显法治担当

陈嘉信事件经上诉审查和司法机构处理,相关裁决得以纠正,制度风险亦得到及时控制,这说明香港司法制度具备纠偏问责的综合能力。个别法官失当行为,不能代表整个司法体系。制度能否赢得信任,关键是能否依法处理、公开交代、切实改进。

香港法治的底气,来自宪法和基本法的坚实保障、普通法制度之深厚积累,及法官和司法人员对司法誓言的坚守。此次事件表明,司法独立不是责任豁免,司法问责也不是外部干预。依法保障独立裁判、依规处理失职失当,旨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公众信心。

面向未来,完善判辞规范、培训支援、投诉处理和问责衔接,让权责更清楚、程序更透明、救济更有效。同时须客观看待事件,不因个案动摇对香港司法整体的信心,更不容失实炒作损害法治声誉。以制度补短板、以规范防风险、以担当守公正,方能不断巩固香港司法的专业、公信和权威,为一国两制制度实践行稳致远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雷一蓓是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博士,叶海波是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4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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