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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可能陷于僵局

香港“政改”可能陷于僵局

总第254期      张定淮/文

希望香港行政长官的普选能顺利跨出关键一步,因为本次普选对于香港未来的民主政治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了第一步,就有第二步。香港社会中的泛民派议员当以香港长远发展的大局为重,以理性务实的态度,抛弃历史和现时成见,切切实实作出配合的行动。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通过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从政治上看,《决定》的通过也一定是具有息纷止争作用的。然而,香港社会对此的反应却是相当不一致:赞成者欢呼,认为人大《决定》为香港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定下了原则,构建了框架,接下来的工作就是逐步凝聚社会共识,务实理性推动行政长官普选,而香港泛民派则大为不满,认为中央连落三闸(确定了行政长官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产生办法;规定了候选人的产生须经提名委员会过半数通过;产生的候选人确定为两至三名),意在排除泛民派候选人入闸。失落之际,泛民派中的极端人士呼吁所有的泛民派立法会议员联合捆绑,抵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对于香港是否能够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产生的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方案是需要经香港立法会2/3多数通过方能实施,一旦香港的泛民派议员联合否决,2017年的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就有可能流产。香港立法会中的泛民派在这个程序中掌握着普选具体方案得以通过的关键少数。

焦点聚集在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论在香港社会已持续多时,而争论的焦点聚集在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上。面对出现的这场激烈争论,中央不仅强调严格按《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07年)办事,即强调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若干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参照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同时还强调了在香港通过普选(即提名委员会产生若干候选人后由香港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的,由中央作出任命的最终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是“爱国爱港”者的政治原则。

而香港的泛民派则认为这种提名方式具有“筛选”功能,中央坚持此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意在阻拦泛民派人士入闸。因此,他们对于中央坚持的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明确表示反对,并提出“政党提名”,“公民提名”的主张,认为按这两种提名方式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才是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普选”,否则,就是“假普选”。泛民派中的极端人士为了给中央施压,早在特区政府开展政改咨询之前,就采取了主动进攻的姿态,提出了要“占领中环”,对中央权威公开发起挑战。

从表面上看,这场争论涉及的是一个选举程序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其中不仅包含有中央与特区之间的政治关系,部分港人对“一国两制”政策内涵的理解,还包含着某些历史情结。

众所周知,香港社会具有三大特性:高度自由,法制成熟和利益多元。对次,中央不仅谙熟,且对香港回归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也做好了充分包容的思想准备,但再高度的包容也不能突破“一国两制”的底线。

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的过程中,香港社会不断出现违背“一国两制”精神的杂音,而这些杂音对实现《基本法》所确定的香港政治发展目标产生着干扰。其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香港社会中有一部分人不愿意正视香港回归后中央与特区之间的政治关系,并利用意识形态的差异,不断干扰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央历届领导人在香港问题上无不以“严格按《基本法》办事”作为自己的“口头禅”。

香港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虽然其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但这样一个区域性社会及其成员,是否应当承担起对国家的基本政治责任?这是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政策过程中所必须强调的问题。国家安全立法(即《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长期被搁置,就是香港社会没有承担起对国家的基本政治责任的明显例证,而泛民派在其中是起着主导性作用的。泛民派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说明,香港是存在着对中国共产党不信任的一定社会基础的。

笔者在对香港社会的研究中注意到,香港社会政治生态的现实状况与移民结构构成某种程度的连系。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国共内战和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的干扰,加之大陆与香港之间的生活水平差异,曾使大量大陆居民逃港,据统计,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逃港人数大约为百万众。他们中既有政治异见者,也有大陆历次政治运动的受害者,更不乏追求较好生活者。粗略计算,由此百万众所衍生的人口至少有近400万之多。从政治社会化的角度来考察香港的政治生态,我们就不难理解这样一些现象:如在香港回归问题上,有相当数量的港人抱有某种程度的所谓“恐惧心态”;在国民教育问题上,香港社会存在着巨大阻力。

实现香港的人心回归的障碍

殖民现代化”问题也是香港社会中部分成员与国家保持“疏离情感”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人类的殖民史上,一般情况下是宗主国尽其所能实现对殖民地的搜刮,因此,人类的殖民史,总体来讲是一部血泪史,因此在非殖民化过程中,当殖民地走向独立国家时,其社会通常对前宗主国抱有某种“敌视”心理,同时具有当家作主的欣快。然而,英国在建立香港这块殖民地时,并不是以殖民为目的。据历史记载,英国人建立香港这块殖民地的初衷,是将其作为对东亚和中国扩展势力的军港,而后才有了发展香港的念头。从这一点看,香港即使是在殖民地时期,就具有与传统殖民地不同的特征。客观地看,香港的繁荣是以华人为主体的广大港人所创造,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香港的现代化过程是在英国人的殖民统治过程中实现的。这就是所谓的香港“殖民现代化”过程。

这样一些基本情况的存在,使相当一部分港人在香港主权回归后的国家身份认同问题上存在很大障碍。由此可以推断,实现香港的人心真正回归,不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国家主体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体现出各种优势,进而在香港社会形成以国家为荣、以国家为傲的大势。

在香港社会中,有人认为国家主体的选举政治不发达,因此,在落实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中央才坚持“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而不同意香港反对派提出的行政长官候选人由“政党提名”和“公民提名”的方案,目的在于“筛选”。这种说法实际上是用一种所谓“道德愧疚论”来误判中央对于香港政治发展的立场。在经历了几轮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论战后,双方聚焦于是实行“公民提名”还是“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式问题上。

英国人在香港殖民统治的150多年中并没有在香港实现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倒是在香港回归17年的时间内,香港的民主政治有了明显的进步,这是中央积极主动一以贯之地推动香港发展民主政治的主张的结果。香港走向“普选”的目标并不是英国人提出的,而是中央在《基本法》中载明,这就是最有力的例证。

鉴于香港民主政治发展的时间较短,中央在本次特首普选问题上强调《基本法》中早已做出规定的“循序渐进”和“符合香港社会实际”的两个原则,这不论从政治上看,还是从法律上讲都无可指责。但香港的泛民派中极端人士在政改咨询之前和咨询期间所做出的激进反应使中央不得不保持高度警惕。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的《决定》正是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做出的。目前香港泛民派对这一《决定》所做出的激进回应是香港政改有可能陷于僵局的主要原因。

中央为什么不能接受泛民派的提名方式

有人可能要问,中央为什么就不能接受香港泛民派提出的“政党提名”和“公民提名”方式?在笔者看来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因:

第一,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式是24年前在《基本法》中明确而清晰作出了规定的程序规则。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主体是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如果中央不坚持《基本法》规定的程序方式,中央就违反了法治原则。这在香港这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是不能得到普遍认同的。严格按《基本法》办事是尊重香港社会法治精神的唯一选择。

第二,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防止香港社会由于普选而出现社会撕裂所必须坚持的原则。众所周知,“政党提名”是香港泛民派最早提出的符合概念模糊的所谓“国际标准”的提名主张,但在香港社会政党政治大致以“拥护中央”和“反对中央”为分野的格局下,政党提名方式只会演变成“拥护中央”和“反对中央”两大势力的大比拼,这会严重破坏“一国两制”事业。

第三,提名委员会提名具有杜绝极端人士成为候选人的功能。“一国两制”极具包容性,而“公民提名”是香港泛民派积极主张的另一个所谓符合 “国际标准”的提名方式,而这种提名方式对于国家安全利益而言,是最可能带来危害的一种方式,因为在香港立法会辜负了中央期望,未能实现国家安全立法的情况下,以此种方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有可能产生一个与中央对着干的候选人的。对于这样的候选人,中央能够任命吗?如果出现这样的局面,那就会发生人们所指的宪制危机。

第四,提名委员会机制具有防范香港走向民粹主义的功能。民主政治所具有的一个潜在缺陷就是存在着走向民粹主义的可能性,而民粹主义极易导致暴民政治。提名委员会机制体现的是一种制度理性,而这种制度理性源于其组成的多元性。香港是一个资源匮乏,而工商金融发达的地方,要想使之长期保持繁荣稳定就必须正视工商金融界的各种利益。因此,通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可以遏制以民主为由搞民粹和无节制的福利主义的趋势。

本次人大常委会做出这个《决定》是在《基本法》框架内的举动,也是基于香港社会对政改咨询以来所形成的四点共识(即,香港社会形成了对普选的普遍诉求;香港的行政长官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在香港开展行政长官普选对未来香港的发展稳定具有积极的正面作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官必须为“爱国爱港”者)。如果香港的泛民派对这个决定做出不配合的姿态,香港的“政改”就有停滞的风险。果然如此,这对于包括香港广大市民在内的理性各方而言,无疑都是一种不愿意接受的结果。

笔者真诚地希望香港行政长官的普选能顺利跨出关键一步,因为本次普选对于香港未来的民主政治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了第一步,就有第二步。这是笔者对于未来香港政改前景的基本判断。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香港社会中的泛民派议员以香港长远发展的大局为重,以理性务实的态度,抛弃历史和现时成见,切切实实作出配合的行动。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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