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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第二轮咨询:三个重要表述受关注

政改第二轮咨询:三个重要表述受关注

2014年,香港经历了一场猛烈的政治风雨,风雨之后是否能见彩虹?至今仍然还是一个具有变数的问题。

围绕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特区政府于2014124日启动了为期5个月的第一轮政改咨询。这五个月中,香港社会发生了甚为尖锐的意见分歧。大体而言,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大多数香港市民和社会团体强调要依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而香港的泛民主派则要求依据所谓的“国际标准”开展普选。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机制上。前者要坚持基本法中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式,后者则强调依据“政党提名”“公民提名”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

在这种激烈争论僵持的过程中,3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借全国人大开会之际,明确重申了中央在香港民主政治发展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即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根据基本法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行政长官普选制度要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要符合爱国爱港标准。

413日,主管港澳事务三位主要官员,国务院港澳办主任王光亚,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主任张晓明在上海与香港特区立法会访问团举行了座谈。

其间,王光亚强调,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推动此次政改顺利走完“五步曲”,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全体立法会议员和广大香港市民共同的责任;而李飞则更多地解释了为什么要采用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他明确指出,提名委员会提名机制至少可以降低三方面的风险: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降低民粹主义的风险。有关“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立法会议员提名”等主张,意图取代提名委员会或者架空提名委员会,是要改变和削弱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唯一行使提名权的提名委员会的法定地位,这些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

张晓明则呼吁道,在香港社会内部以及香港社会与中央政府之间理性沟通、凝聚共识,是香港政改取得成果、2017年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必由之路。香港的泛民派似乎不为这些苦口婆心的劝告和提醒所动,仍然坚持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和解释相背的提名机制。

基于香港发展的大局和香港大多数市民对普选的诉求,特区政府于7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提交了政改报告。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其中,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 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 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其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对于中央的上述决定,香港的泛民派议员表达了强烈的不满,除表示要集体捆绑否决未来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方案外,积极鼓动实施早已筹划的“占领中环”运动,矛头直指中央。928日“占领中环”运动在极端泛民派的推动下展开,其明确的口号是“中央撤销8,31《决定》”,“我要真普选”以及 “梁振英下台”,并”持续了79天。其对于香港现实所造成的严重冲击自不待言,而对于香港社会未来所存在的潜在深刻影响也有待评估。

在这样一种社会政治氛围内,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前景人们是不可能表示乐观的。的确,制度的规定是实实在在的,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8,31《决定》,香港立法会若不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未来特区政府提出的的政改方案,行政长官的选举是无法突破原来的选举框架的。

香港社会中对中央在香港发展民主政治的诚意抱怀疑态度的大有人在。“占中”清场后,香港社会对是否还有必要开展政改第二轮咨询提出了疑问,因为泛民派迄今为止态度似乎并没有出现松动的迹象。然而,香港市民中对于“袋住先”的支持度有了明显的增长,如果香港立法会泛民派议员keyi表现出不理性,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方案可能会流产。这会使香港广大希望政改前进一步的市民极度失望,而与此同时,香港的泛民派立法会议员也面临着相当程度的政治压力。

正是在这样一种两难的背景下,特区政府于201517日启动第二轮政改咨询,为期2个月。“2017机不可失”既作为咨询文件的主题,也作为其宣传片的主打口号。显现出特区政府希望推动2017年特首普选的决心和诚意。特区政府提出这一口号十分重要,它与8,31《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先生所做出的解释遥相呼应,即,抓住了这次机会,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就向着不可逆转的普选方向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而这一步能否迈出取决于香港泛民派议员能否做出配合的举动。这的确对香港社会是否能够发挥智慧和体现理性提出了考验和要求。

这里所讲的“理性”至少包含有两层意义。第一,全国人大8,31《决定》是不可更改的,因为它体现的是主权代表者的意志,也是现实香港讨论政改问题的基础。关于这个原理,《白皮书》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地方行政区域有推翻这一《决定》的权利和能力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既然如此,就必须理性面对;第二,香港社会广大市民对于实现2017年普选的政治诉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泛民派立法会议员执意对抗8,31《决定》而否决特区政府在宪制框架下提出的政改方案,实际上是否决了500万香港合资格选民的诉求。果若如此,香港民主政治发展可能在相当时间内会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泛民议员也要为此承担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既然如此,香港的泛民派议员何不以理性方式在“袋住先”与“做出否决”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毋庸讳言,提委会提名机制相对于泛民议员主张的提名方式在民主程度上要低一些,但在国家安全立法在香港社会长期被搁置的情况下、在香港政党政治呈现出以拥护中央和反对中央为分野的情况下,中央能够接受这样的方式吗?何况基本法对在普选中实行提委会机制是有明确规定的。

笔者注意到,在8,31《决定》出台后不久,且在泛民议员做出要联手否决政改方案的姿态后,梁振英在多个场合表示,“可能这次方案并非某些人心中的理想方案,没有人可以说,日后不能修改。日后如需要修改优化方案,可再次启动政改五部曲。”在笔者看来,这是没有引起香港社会足够注意的一个重要信息。如果将李飞主任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的方向不可逆转”,梁振英提到的“日后有优化空间”和特区政府是次政改咨询的口号“2017机不可失”结合起来看,香港的政改前景是具有宽阔空间的。

然而,现在的关键问题是:香港的政改必须先迈出关键的一步!因为这第一步是未来迈出第二步的基础。

张定淮,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紫荆》20152月号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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