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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讲学计划”第二讲《监察法的制定、理解与适用》顺利举行

 

57日下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组织的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讲学计划”第二讲《<监察法>的制定、理解与适用》在学校图书馆北馆顺利举行,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学者”特聘教授秦前红主讲,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主持,我校师生60余人参加。  

 

 

秦老师首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通过是否需要先行对《宪法》作相应修改有关问题作了分析,然后就已开始正式实施的《监察法》亟需破解的14个方面的适用难点问题与大家作了分析:(1)监察的对象除了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包括那些人员;(2)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派驻或者派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3)监察机关能否监察人大代表;(4)向法院、检察院派驻监察机构如何与司法改革的设计保持良性协调;(5)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限制及相应的辞职和任命程序;(6)《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与监察法在适用中的具体位阶关系和衔接;(7)行政赔偿和刑事司法赔偿两种国家赔偿制度与监察赔偿的兼容;(8)监察法没有规定追诉时效制度,监察机关办理的监察案件超出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并坚持移送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9)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问题;(10)监察法未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如何使监察机关对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财产限制保持在适当限度内,符合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需要细化的法律规定;(11)监察机关的监察法规制定权、法律议案提起权和合宪性审查的提请权问题;(12)按照正在审议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两种不同的职务犯罪,一种由监察委调查,一种由检察院侦查,由刑事诉讼法调整,内中制度安排用意值得研究;(13)按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人员有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但并未规定有向司法机关全面移送证据的义务,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利时申请调集相关证据程序问题;(14)如何理解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以上每一个问题都是非常值得深入研究,进而形成很多篇学术论文,给听众以启迪,开阔了研究思路,提供了绝佳的选题,大家直呼过瘾。  

 

演讲结束后,秦老师和听众进行了热烈互动,大家踊跃提问,秦老师则一一回应。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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