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为什么不可以
2014-01-29 08:30:34|来源:大公网
香港围绕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改咨询已一月有余。至于政党提名方式,笔者认为也是不适宜的,原因十分简单,香港的政党在香港社会的接受程度较低。在笔者看来,提委会提名方式是既能够满足香港社会的民主要求,又能体现中央在香港稳步民主发展意图的一种再适当不过的方式。
香港围绕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改咨询已一月有余。特区政府抱?极大宽容的姿态倾听各方意见,为是次政改咨询创造了良好的气氛。各方意见也得以显现出来。“真普联”的“三轨提名”意见作为提名委员会整体提名方式的修正意见也正式浮出?面。这个提名方式的要害就在于试图以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来取代《基本法》中所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整体提名方式。
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央不是要在香港坚持发展民主政治吗?为什么更能体现民主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方式不能被接受呢?在政改咨询阶段是的确需要把这一问题说明清楚的。
《基本法》作为一个宪制性法律在香港是必须遵守的。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对于香港政改所作出的解释和决定具有宪制的法律效力是不能否定的。任何对其作出藐视和变相修改的行为都是对主权者作出挑战的举动。这些连最基层民众都明白的浅显道理,相信那些提出“三轨提名”方案的人是绝对不可能不明白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香港居然有人要公然以“占领中环”作出所谓的“抗争”?且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规定得如此清晰的情况下硬是要以“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作为与“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式相并行的可选方案呢?
从平和的角度理解,提出这两种选项的人是没有正确理解中央和特区之间的关系,误认为特区政治发展是特区内部的事务,希望以这两个选项来实现更高程度的民主选举,却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辖下的一个特别地方区域。中央政府对于香港政治发展是具有毋庸置疑的主导权。
如果稍微以严肃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这两个选项,我们就会发现这两个选项的提出者是故意在以一种所谓的“正面价值”的提名方式对《基本法》中早已明确的提名方式相对抗。从表面上讲,这是一个守法还是不守法的问题,但如果我们用政治的眼光观察,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是否愿意正视中央和特区之间十分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政治关系的重大问题。
香港有人会马上提出这样的疑问:中央不是反复表示要在香港发展民主政治吗?为什么不能以所谓更为民主的方式,如,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方式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呢?
其实,从制度文本分析,大陆坚持的体制是一种适合大陆实际的最民主的体制,只不过这种民主体制细节的实现需要充分的时间来探索,这是中共从国家利益的大局考虑。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而不得不采取较为持重的姿态。中共对民主价值的认同不仅是高度的,也是一贯的,其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最明显的例证。显然,对中央在香港发展民主政治的“怀疑论”是站不住脚的。也根本不存在?什么“道德愧疚”问题。何况大陆与香港的民主内涵还有重大差异。
中央对于香港的民主政治发展问题的立场,我们用三句话概括,其一,香港回归后要发展民主政治;其二,香港的民主政治发展要依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其三,香港的民主政治发展要依据循序渐进原则展开。这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三原则。基于这样的原则,看看香港的实际,就会发现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是不适宜的。
第一,香港作为中央政府治下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其民主政治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其社会中的民主理性尚欠缺,如作为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社会对于国家安全是具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的,但23条立法被搁置。这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是一种理性的表现。香港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大陆负面的东西往往易于接受,却对于过去三十多年政治上的巨大进步比较麻木,且老是纠缠历史上发生过的不愉快事情不放,而外部势力在香港的活跃是有目共睹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实行所谓的公民提名,在香港这样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社会,是不能排除与中央对抗的人掌权的。果然产生这样的结果,不仅中央不能接受,绝大多数的大陆人在情感上也是不能接受的。
第二,至于政党提名方式,笔者认为也是不适宜的,原因十分简单,香港的政党在香港社会的接受程度较低。关于这一点,香港的各种民意调查所披露的结果都做出了证实。就目前的香港各类政党的组织规模看,小的不过几百人,如以民主代言人之称的“公民党”,其实际成员不过481名成员,仅占全港人口的0.0068%。大一点政党也不过万余人。政党提名候选人方式并不能产生真正能够代表最广大的港人利益候选人,而一旦政党候选人掌握特区的行政长官职位,政治争拗则会更为加剧。何况现在的香港社会中有些号称为政党的政治组织在其组织纲领中还罗列了与中央对抗的内容。
第三,港式资本主义的现实社会条件决定了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式是唯一可行的方式。香港回归之时,笔者曾对于的社会性质做出过这样的描述─即港式资本主义是“原始资本主义”而不是“现代资本主义”。这个社会的特点是,资本高度密集,社会福利不足,社会自由充分,民主发展不足。如果这个描述符合当时的香港的实际,那么,在香港民主政治发展问题上我们就需要看看这个社会是否实现了性质变化的大跨越。低层次的资本主义对应的是精英民主,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对应的是大众民主。在笔者看来,现在的香港社会正处在从“原始”向“现代”资本主义的过渡期。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港人一人一票产生行政长官的方式恰好体现了香港社会性质的过渡性特征。整个程序中,前者体现的是“精英民主”,后者体现的是“大众民主”。在笔者看来,这是既能够满足香港社会的民主要求,又能体现中央在香港稳步民主发展意图的一种再适当不过的方式。
作者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张定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