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定淮談香港政改:回應戴耀廷(全文)
2014年03月21日 16:52 稿件來源:香港中國通訊社
香港中通社3月21日電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教授張定淮就香港政改問題撰寫專文《回應戴耀廷》供本社發表。這是繼深圳大學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為什麼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主張不符合基本法》(2月19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堅守香港普選的法治之路》(2月25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3月7日) 之後,本社播發的第四篇內地專家談香港政改問題的文章。
張定淮教授的專文全文如下:
回應戴耀廷
張定淮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教授)
3月18日《蘋果日報》發表了戴耀廷“回應張德江”一文,其內容是針對張德江委員長最近就香港普選行政長官所提出的“一個立場”和“三個符合”原則做出所謂的“回應”。
縱觀戴耀廷的全文,其採用的寫作手法是,一方面承認張德江委員長所闡述的“一個立場”和“三個符合”原則的合法、合理性,一方面又以所謂“不理解”的口吻不斷否定“一個立場”和“三個原則”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並以隱含威脅的口吻表達了“佔領中環”運動的啟動條件,即在爭取所謂“真普選”的努力都失敗後就會發動“佔領中環”運動。這不僅是對中央的一種顯然要脅,且在營造一種在政改諮詢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試圖推卸政改失敗責任,並使其發動的具有潛在暴力傾向的“佔領中環”運動具有所謂“正當性”的理由。
在他的文章中,人們不難發現幾個基本的強詞奪理的邏輯錯誤。第一個錯誤就是所謂的行政長官普選的“真”,“假”標準。在他看來,國際標準是衡量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是“真”是“假”的唯一標準,而實際上的國際標準對於普選的原則要求是“一人一票”,“同票同值”,這也就是中央在香港落實普選問題上所強調的“普及而平等”原則。這些原則是針對選舉人的選舉權利而言的,並不是針對被選舉人的提名權的,但在他看來,只有接受他主張的“公民提名”就是“真普選”,反之就是“假”普選。如果香港實行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還不能算是真普選,那筆者就弄不懂了,不得不問一問從事法律研究者的戴耀廷,你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普選的定義?
戴文的第二個強詞奪理的錯誤是戴耀廷以港人代表自居。要中央“讓港人可以有一個能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特首的選舉辦法”是戴耀廷在整篇文章中以“港人”自居提出的基本訴求。戴耀廷是否能夠代表“港人”是存在疑問的。香港政改諮詢啟動以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都對政改問題發表了不同意見,香港是一個具有高度自由特質的社會,“公民提名”作為香港社會各種不同意見中的一種被提了出來,它作為一種意見的存在是沒有問題的,但問題是這種意見總是以具有潛在暴力傾向的所謂的“佔領中環”作為支撐,並以恐嚇的口吻不斷向中央施壓,這難道是理性表達訴求的理性方式嗎?對於戴耀廷等人發出的“佔領中環”威脅,香港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從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出發表達了擔憂,在這樣的情況下張德江代表中央對此發出警示是再具有正當性不過了。香港政改諮詢啟動以來,堅持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和解釋辦事,反對公民提名方式的聲音也不在少數,戴耀廷能夠代表廣大港人嗎?
戴文的第三個錯誤是堅持認為《基本法》中明確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方式是一種“篩選機制”,這是一種完完全全的主觀臆斷。對於行政長官普選,中央政府的確十分明確宣示了一貫的“愛國愛港者治港”的原則,戴耀廷也承認中央政府這種要求的正當性,但他認為這在法律及制度上難以定下客觀、準確及可合理地執行得到的標準。這種說法的確觸及了在“一國兩制”條件下中央如何管治香港的政治問題。考慮到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特殊性以及中央與香港這樣一個特殊地方區域的政治關係,中央將特首普選中候選人的“愛國愛港”標準明確為“與中央政府對著幹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既然中央認為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方式是能夠確保不與中央對著幹的人能夠獲得提名,而戴耀廷也承認中央按既定原則實現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方式的正當性,那為什 還要以迫脅的方式要求中央非接受所謂的公民提名方式不可呢?迫脅中央的舉動難道不是與中央對著幹的行為嗎?
不可否認,相對於“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方式而言,“公民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似乎是一種更能顯現民主程度的方式,但香港的實際情況反映出這種提名方式是不能被接受的。原因如下:
第一,在世界上的任何國家,地方政府對於國家安全都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而香港這個地方在中國恢復行使主權已近十七年卻沒有完成國家安全立法。這顯示出香港這個地方的立法會中的一些政治人物並沒有做好對國家安全負責的準備。香港立法會選舉中極端反華反共人物的當選事實就足以說明公民提名方式是有可能使“與中央對著幹的人”當選的。
第二,香港社會是一個具有高度自由特質的社會,其民主政治發展尚處於一種發育過程中。民主本身作為一種強烈的秩序是需要建立在香港社會普遍認同的法治原則基礎之上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的方式和均衡參與的原則是基本法制定之時確定的,中央恪守基本法的規定就是要彰顯法治原則。公民提名方式會幹擾提名委員會成員對報名參加競選行政長官的人員作出理性選擇,這就是公民提名方式不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的基本道理。香港的那些搞事的人不是總要以港人民意代表自居嗎?為什 就沒有獲得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自信呢?
第三,港式資本主義的現實社會條件決定了提名委員會提名方式是唯一可行的方式。因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不僅具有廣泛代表性且反映了有利於香港社會經濟穩定的因素。“九七”之前,曾有人對於香港的社會性質做出過這樣的描述──即港式資本主義是“原始資本主義”而不是“現代資本主義”。這個社會的特點是,資本高度密集,社會福利不足,社會自由充分,民主發展不足。如果這個描述符合當時的香港的實際,那 ,在香港民主政治發展問題上我們就需要看看這個社會是否實現了性質變化的大跨越。低層次的資本主義對應的是精英民主,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對應的是大眾民主。過去的十六年,香港社會的確出現了一些變化,而這種變化反映出香港社會正處在從“原始”向“現代”資本主義的過渡期。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港人一人一票產生行政長官的方式恰好體現了香港社會性質的過渡性特徵。中央對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程式安排中,前者體現的是“精英民主”,後者體現的是“大眾民主”。這就是筆者對中央依據香港實際依法推動香港政改的觀察所感。
在“回應張德江”一文中,戴耀廷還提出了一些其他一些問題,鑒於篇幅所限,無法在此作出更多回應。如果戴耀廷先生對筆者的上述看法有異議,歡迎作出反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