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定淮
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是國家和香港利益的堅定維護者。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條件下,中央和特區利益是高度一致的。關於這一點,喬曉陽的講話中已將這一關係闡述得十分透徹。如若讓那些明確表示就是要與中央政府對著幹的人作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不論是對國家利益還是對香港利益都是不利的。因此,在行政長官候選人的選擇上把握住這一資格條件不論是對國家還是對香港都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一個國家內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節存在著兩種治理方式:一種是政治治理,一種是法律治理。政治治理是通過政治方式(主要是依據權威和利益)調節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法律治理是依據法律來調節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前者是主導性的,在複合制的國家結構中後者具有主導性。
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與聯邦制是有本質不同的。它是中央政府為了解決國家統一問題而對實行「兩制」地區做出授權,使之享有高度自治,並對自己的部分權力做出自覺性約束的結果。這種政治安排通過《基本法》使中央的授權和對自己權力的約束法制化。儘管如此,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政治上的隸屬關係是不容否認的。不然,「一國兩制」的邏輯就不復存在了。
不能與中央對著幹
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情況下,中央和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係如若順當,在遵守《基本法》的前提下,很多問題是可以通過政治手段來加以調整的,如若不順,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就會成為處理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之間關係的底線。因為這是法治社會中人們的共識。
回歸後的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之間的關係,總體而論,呈現出協調的特點。由於香港社會自由特徵突出,其不時發出吵雜聲音也是可以包容的。中央政府在香港回歸之前,已經做好了對香港自由社會不同聲音做出高度包容的思想準備。這種高度包容的形象比喻就是鄧小平所說的「1997之後,香港有人罵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們罵。」普通老百姓的「罵」是沒有問題的,善意的「罵」更是沒有問題,但對於想成為特首的人而言,這種「罵」就必須是有限度的。對於那種以「罵」的形式表達與中央政府對著幹的意圖的人想當特首,中央政府無論如何是不能接受的。因為這種人無法履行基本法所賦予的對中央人民負責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的重大使命。
3月28日喬曉陽的講話發表後,香港社會沸沸揚揚,一部分人甚至指責中央政府不想在香港搞真普選。因此,「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再次成為回應這部分人指責的做法。在這部分人對中央政府心存芥蒂的情況下,通過法律來調節是一種不得不為之的方式,也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政治發展問題上理性態度的表現。如若我們翻閱一下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相關規定,就會發現喬曉陽「與中央對著幹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的講話是完全符合基本法對行政長官資格條件的認定的。
基本法第4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試想一下,一個決意與中央政府對著幹的人能夠實現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嗎?如果香港有人認為這是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一種篩選條件,筆者認為,這倒的確是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的必要的篩選條件。
基本法中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是一種什麼樣的資格條件呢?在筆者看來,有如下幾種理解:
必須要效忠中央政府
第一,他們必須在政治上是效忠於中央政府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在言論上明確表示要與中央政府對著幹的人,能做到政治上對中央政府效忠嗎?其答案是顯然的。
第二,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是國家和香港利益的堅定維護者。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條件下,中央和特區利益是高度一致的。關於這一點,喬曉陽的講話中已將這一關係闡述得十分透徹。如若讓那些明確表示就是要與中央政府對著幹的人作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不論是對國家利益還是對香港利益都是不利的。因此,在行政長官候選人的選擇上把握住這一資格條件不論是對國家還是對香港都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第三,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而行政長官又是中央政府在香港實現國家利益的抓手,堅持基本法中所規定的這一資格條件對於體現中央對於香港的政治主導是必不可少的。
香港社會是一個複雜的社會,也是一個高度自由的社會,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政治安排下,中央尊重「兩制」,贊同香港的民主發展,但港人不可忘記的是「兩制」畢竟是「一國」之下的「兩制」。香港的民主再怎麼發展,總得讓中央放心。如若不堅持基本法43條所要求的「兩個負責」的資格條件,香港未來怎麼走?誰也說不清楚。
作者為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教授,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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