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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二十大报告精神,聚焦高质量发展,共话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深圳大学组织发起“湾区论坛”,立足特区综合性大学的区位优势、地缘优势和人文优势,充分调动和整合深圳大学现有社科力量,为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服务于新时代“双区”建设和深圳市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现实需求,积极贡献深大智慧、深大方案。19日上午开幕的2022首届深大湾区论坛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深圳大学举行,以“新时代‘双区’建设与深圳高质量创新发展”为主题,以“开放·融合·未来”为特色邀请肖钢、迟福林、俞可平、谢鹏程、于运全、张志安、陶一桃、巢乃鹏等百余位知名专家学者共话社科理论与实践创新。


同日举行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研讨会”是2022首届深大湾区论坛的分论坛之一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深圳大学、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深圳市委党校、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的280名专家学者和师生线上线下参加了会议,聚焦高质量发展,探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和企业合规建设、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反行政垄断、数字时代的法治底线与信息保护、湾区规则衔接与法治合作,共话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论坛由深圳大学和深圳市法学会主办,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深圳市法学会港澳法律研究会、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办。

本次研讨会开幕式由邹平学教授主持,深圳市法学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刘俊作开幕致辞。刘院长指出,本次分论坛目的在于做好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理论阐述和研究工作,发挥法学学科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主力作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法治化程度的发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在于尊重市场运行规律,有效探索和把握营商环境的变化规律才能实现经济长效发展。营商环境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兴衰、生产要素聚散、发展动力强弱。因此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展的过程中,各单位不能只做表面功夫,应当深刻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将改善营商环境举措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尊重规律、回归常识、少些作秀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研究所所长韩大元主持主旨发言并指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实现较高程度的市场化,如何更好更快实现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依然是我们面临的重问题,也是让民营经济稳预期的关键;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正落实需要让法治真正成为社会共识,把刑事政策和合规改革等改革实践纳入法治的轨道;粤港澳大湾区的营商环境得天独厚,尤其深圳可以走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前列,想他人所不及,不可能能。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指出民营企业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作用,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强化产权的立法保护;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制定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对民营企业产权的限制要有合法依据,符合比例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规定随意增加民事主体的义务;要加强司法保护,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捕慎捕,政府要将善意施政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总体上,在保护民营经济方面,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

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从合规的角度探讨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问题,认为合规是一套管理体系,让企业可持续发展,让地方经营环境改善。深圳是中国经济的龙头,也是制度创新的热源地。深圳市检察机关的改革经验为全国的合规试点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合规改革的真正推进需要行政监管部门转变思维方式,引入协商性、合作性的行政监管方式。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推出综合合规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也可以推出专门合规指引来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建立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例如对不合规的企业限制贷款或者进行资格准入性处罚等;还可以借鉴法国经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强制建立合规制度,对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要求强制建立合规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马长山讨论了“数字政府的法治底线”,指出全国正在大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基本理念是要把数字政府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现代政府的数字转型。入数字时代之后,给权力打造了一个数据的笼子,让一切留痕,这是我国正在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政府运营模式。第二是数字政府的法治困境。数字政府的优点是形成了一网通办、一网通管、一网协同,形成了高效的服务体系;但对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等提出理论上的挑战。政府的职能会发生改变,变成了居间撮合者,而不是公共服务的管理者和提供者,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第三是数字政府的底线支撑,应当确立数字法治的原则,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制,切实打造数字法治政府。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深圳大学特聘教授卞建林指出,民营企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要素,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完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体系,优化对民营企业平台保护的法治环境;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的侦查行为;在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知识产权的犯罪的同时,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强化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讨论了建设法治湾区的香港贡献,认为香港在“法治湾区”建设的经验和优势包括:香港充分保障司法独立,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香港有高度国际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来自香港、内地、众多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仲裁员、调解员;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法律体系,香港为大湾区企业走出去,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打交道”提供法律服务支持;香港是国际法律中心,去年获评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的第三位;香港作为国际港口,同时继承了普通法悠久的海事海商法律,香港高等法院特别设有海事法庭,为香港打造海事海商解决纠纷中心奠定坚实基础。但香港面临着严重的人才流失,因此亟需完善法治人才的建设。香港的法治建设处在恢复的状态,其法治建设修复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可以齐头并进。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教授指出,构建统一大市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战略决策、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性支撑。反垄断法能够为构建统一大市场保驾护航。我国当前仍处于体制转轨过程,行政性限制竞争比较严重,尤其在政府对企业的差别待遇和地区间的市场分割两个方面体现得十分明显。构建统一大市场至少需要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公平自由的竞争规则。反垄断法在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引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两方面为推动市场开放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构建统一大市场尚需我国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要使市场真正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朱慈蕴认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市场主体,而公司就是最大的市场主体。要治理成为一个好公司,不仅需要遵守公司的独立人格,还要建立好的治理模式,要因不同的公司规模和类型,提供不同的方式,进而与公司性质、大小相匹配,保障公司运作。遵守《公司法》中的治理规则、遵守公司章程的运作规则也尤为重要,同时强调建设好公司,要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方面有所加强与完善,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要能够保障股东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数据信息权益问题,认为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美国加州的湾区,这是一个三种法系交融的地带,这势必会带来相关的治理重点与难题。数字经济、数字化是现今的明显趋势,数据治理的法治框架是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问题,而内地地区与港澳湾区的数据处理规则有所不同,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机制如何协同,粤港澳大湾区的数据如何进行互联互通,法律规则如何协调适用,这些问题是重点也是难点。如何运用法治手段予以解决,是需要迫切思考和解决的关键点。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蒋朝阳认为“‘一国两制’下澳门营商环境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确定了私有财产权具体保护制度。二是企业经营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开放,并且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营商鼓励措施。三是低税制。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参照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低税政策。四是金融自由、流通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自由;无外汇管制,汇兑自由;对金融市场干预较少,经营自由。五是对外贸易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有限自由港制度,航运自由、自由贸易,并且是单独关税区。六是实施行政程序法典、程序公开简便,行政程序逐渐电子化。七是不断完善的营商法律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营商主体制度、营商活动制度、营商鼓励制度、营商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最后是未来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发挥制度优势,加强改革、鼓励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的制度、鼓励创新制度、更新行政程序。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郭天武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与发展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因此合作才能共赢。粤港澳大湾区协作应当以“四同”为基础。即共同:共同市场,可以在特定区域衔接试点。共通: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突破地域限制。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标准和规则,推广经验。共治:自然灾害一并防治以及司法协助体系建设等。另外,要建立六种规则的衔接,即通关规则,建立通关信息共享机制;金融规则,金融国际化数字化,数据共享;科技创新规则:内地与港澳科技资金共管,人才资格流动;营商环境规则,完善市场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高透明度;纠纷解决规则,司法协助,国际仲裁规则落地;社会民生规则,教育、养老、劳动就业区域不协调,民生深度融合。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可以在这六方面规则衔接中先行先试。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学刊部主任、《特区实践与理论》杂志社社长、总编、教授熊哲文指出,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精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一是在立法层面突破制度壁垒。无论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都可以积极探索解决制度壁垒的路径。二是要设立大湾区长效立法机构,实现大湾区立法协同。三是要积极实现大湾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四是要努力解决大湾区内部城市的行政协调问题。五是要形成浓厚的大湾区法治建设文化,培养法治建设人才。六是内地城市要向港澳积极宣传大湾区改革实践成果,弘扬大湾区的法治改革精神。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邹平学认为, “一国两制”的基本方略贯彻不变,大湾区三个地域的法律制度差异将长期保持,但国家期望港澳发展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包括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以及重点区域市场,这就需要规则衔接、法治合作、制度对接。虽然香港有普通法、澳门有大陆法,但法律制度差异不是融合发展的障碍,可以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进行合作交流。再者,要实现融合,不是要打破差异,而是看区域间的共同利益,合作的意愿,融合的驱动力,这些是合作的关键。最后,不同领域的衔接模式需要探索不同的路径。例如,可以有趋同的模式,探索建立大湾区调解中心,统一三地的调解规则;可以有转化和嫁接模式,如珠海园区适用珠海保税区制度;还有叠加再造模式,如允许港澳律师在大陆出庭以及港人港税、澳人澳税。

香港律师会副会长汤文龙律师指出,香港是国际公认的法治社会,其高度法治的基础是司法的独立、成熟且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与香港基本法。与此同时,法治为香港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香港的商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均十分成熟,使香港的公平竞争环境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劳资关系得到维护。完善的法治制度与纠纷解决制度也吸引了大外来直接投资来到香港。在粤港澳大湾区政策的支持下,香港更能发挥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优势,在“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下,香港成为外资通往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户,亦是方便内地企业走向全球市场的平台。而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香港律师亦独具专业优势。香港律师的日常工作以及香港的营商环境都同法治息息相关,十分期待粤港澳大湾区内部的深度交流与发展。

澳门律师公会周笑银大律师指出,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与经济的蓬勃发展,澳门律师业务面逐渐从限于澳门地区扩展成国际面业务服务,且澳门律师的人数也在快速提升。澳门地区为应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澳门的信托法、以及作用于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的新仲裁法,澳门律师也是法治化的参与者和拥护者,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设立可以让澳门地区律师更好发挥自身作用,投身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并贡献澳门地区的经验和优势。

深圳律师协会张斌会长指出,推动律师业高质量发展能够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律师队伍本身即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深圳律师拥有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职业优势。律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其能间接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能够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保障国家重大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能够促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此外,律师执业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晴雨表,应当深化制度改革并出台各项政策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深圳应当让高质量的律师业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让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

深圳国际仲裁院安欣副院长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总结了深圳国际仲裁中的涉港澳因素:作为粤港澳地区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联动港澳、面向世界;在治理结构上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由来自粤港澳及国外地区的成员进行治理管理;裁决执行与案件结构方面包含显见的港澳因素,其中办理的案件中适用港澳基本法的案件比例不断增加,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规则衔接的港澳因素上,具有丰富的经验与能力;在机制对接的港澳因素方面,深圳国际仲裁院建成了双城两院三中心的格局,使得三地规则互认共生。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李磊明认为,由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需要、深圳“双区”建设的需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需要等,深圳商事调解服务面临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尤其是《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为商事调解带来了的新机遇,包括四个“利好”: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商事调解专业化确定了方向;二是规范成立条件,给予商调组织“准生证”;三是明确可以收费,为服各市场化吃下“定心丸”;四是行政监管+行业自治,规划发展“路线图”。另有五大“赋能”:一是强调调解保密性原则,给予双方“安全阀”;二是创新规定中立评估,为商事调解提供“助推器”;三是倡导调解优先,先行调解可进入立案“快车道”;四是明确调解中的保全措施,推动商事协议达成;五是规定衔接机制,多途径保障商事调解的可执行性。

会议闭幕式由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王千华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叶海波对会议进行总结时表示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各位嘉宾汇聚一堂,聚焦高质量发展,共商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仅讨论了新时代的老问题,讨论了新时代的新问题,并均聚焦着一个根本问题,即法治。法治是深圳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密码,也是中国与世界相联相通的关键,学者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般理论的讨论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建设的特殊问题的深挖,既回应了时代的挑战,也表达了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期待和决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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