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在学校图书馆北馆二楼会议室举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讲座。讲座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博士生导师,香港中联办法律部原部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王振民教授主讲。
王振民教授首先回顾了新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认为宪法和法律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发展,宪法的发展主要有四种形式: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制定新法律,惯例。关于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分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法对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法律政治制度和相关的体制进行修改,基本法成为宪法的特别组成部分,对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进行适应化的处理;二是基本法是对宪法适用的补充,基本法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宪法。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中央对香港的宪制权力,是过去21年中国宪法实践的方式,这些权力包括:一是设立特别行政区,二是为特别行政区制定重要的法律基本法,三是组织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构,四是对高度自治的监督权,五是授权之权。关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由基本法规定,宪法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最后是四点思考:一是香港是中国宪法实践最活跃的地区;二是强调宪法绝对不意味着否定基本法,否定“一国两制”,否定高度自治,目的是要正确处理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三是港澳回归不足以推动国家宪制的再造;四是将特区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实际就是纳入到国家宪法领域和秩序当中。
互动环节,王振民教授回答了听众的提问。讲座由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主持和点评,中心人员和部分师生50余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