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诺登令反对派尴尬/张定淮
2013-06-18
04:10:12|来源:大公网
时下的香港不可谓不热闹。美国中情局雇员爱德华.斯诺登进入香港,向全世界爆了美国乃全球最大网络攻击者的猛料,舆论一片哗然。美国顿时陷入了国际伦理的困境。人们终于明白,在全球网络世界中长期为非作歹、兴风作浪的最大玩家不是别人,而是表面上一本正经,以卫道之士自居,对别的国家随意横加指责,暗地里却频频出手,以贼之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获取他人隐私,并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乐,嘴巴上却喋喋不休指责别人为贼的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美国。
“棱镜”项目的曝光使美国政府恼羞成怒。他一方面以“反恐”为名来证明自己“黑客”行为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扬言要惩罚爆猛料的斯诺登。不过,从各方面分析,美国政府惩罚“叛变者”的愿望是否能够实现,这还是一个大问号。
斯诺登在港爆猛料
人们在对斯诺登行为惊愕之余,不免提出这样的疑问:斯诺登在做好准备披露美国政府的“贼喊捉贼”行为之时,是一定考虑过其严重后果的,为什么他选择香港作为爆料之地?难道他不知道美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前不久还在理直气壮地对中国说,“你们的黑客在不断入侵我们的网络,窃取我们机密”?难道他不知道,其行为恰如给美国政府扇了一记耳光并会由此遭受这个世界上最强大国家一路“追杀”?
香港发生如此大事,“阴谋论者”一定会往中国身上泼“脏水”的。果不期然,马上有人对斯诺登事件与中国的关系捕风捉影。由于这种事情无法证实,无法澄清,人们只好姑妄听之。在笔者看来,像斯诺登这样的聪明人,之所以选择香港作为爆料地,最为充足的理由是:香港既是一个充分的自由之地,也是一个传统的法治之地。其选择香港是对香港法治具有充分信心的表现。在斯诺登事件发生后,特首梁振英虽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在美国三缄其口,最终还是定位在“将按香港法律和既定程序处理”上。这是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
香港社会的自由与法治精神是香港社会保持活力的最重要的条件,也是世界认同香港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中央政府深刻理解这一点,因此,无论在香港出现什么情况,都反复强调严格按《基本法》办事。这是香港市民有目共睹的。
鼓动“占中”知法犯法
斯诺登事件虽然近日高度吸引?香港市民的眼球,但“占领中环”运动的发起者似乎担心这一事件会夺了他们的“风采”,继续鼓吹“公民抗命”,争取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其是否守法表示怀疑。正如笔者4月9日在本报上所发表“‘公约’不构成香港普选依据”一文中所分析的那样。香港未来的普选所依据的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英国人在1976年将这一《公约》适用于香港时对其中的第25条(b)款做出了保留,也就是说,该《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而凡是英国对《公约》中做出保留的条款,不属于在香港适用的法律条款,对香港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基本法》中写得十分清楚。第二是中国尚未最终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这一《公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构成约束力。
既然法律规定得如此清晰,为什么“占领中环”运动的发起者和支持者仍然要坚持以所谓的“国际标准”来实行普选,并以所谓的“公民抗争”作为手段来对中央和特区政府施压?我们恐怕只能以知法犯法来解释他们的行为动机。那些试图突破《基本法》规定来展开普选的人所犯错误的本质在于,他们并没有将香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而是将香港看成了是一个政治实体。这是香港隐形分离主义倾向的一种特殊表现。
传承法制传统精神
如果说上述情况还是一种理论上多少带有某种程度掩饰的违法行为表现的话,那么公然提出“要通过非暴力挑战不公义的法律”口号的做法就是一种赤裸裸挑战香港法治传统的表现。《基本法》对香港普选的目标和程序是做出了明确规定的,如果在香港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中连《基本法》都敢于发起挑战,那么,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于这样一种严重挑战《基本法》权威的言论,香港社会基于自由传统还是能够容忍的,但如果以非暴力的说辞,却付诸实际上的暴力性行动,香港社会恐怕就不能,也不应该容忍,必须用法律的方式治之。法治社会是一个讲道理的社会,只要你的言论和行动符合法律的规定,你就具有正当性。香港的特首普选只能依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这一点不论是对中央政府还是对香港特区而言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否则就是违法举动。只有这样,香港的法治传统和精神才能得以传承,“一国两制”事业才能得以延续。
作者为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教授,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