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委会制度的四大功能
2014-08-25 星岛日报 来论 作者:张定淮
今年的四月十五日在香港城市大学举行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研究论坛”上,笔者曾就提名委员会制度设计的政治考量做了主题发言。从现实香港的实际政治情况看,二十四年前在《基本法》中确立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制度的做法,的确是极具有前瞻性的。总括起来看,提名委员会机制具有这样一些基本功能:
第一,它可以有效阻止任何极端人士出闸。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提名委员会将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具有多元性特征的,而正是这种多元性特征使提名委员会能够防止“极右”或“极左”势力的代表出闸。“一国两制”是具有高度包容精神的,而极端是与这种高度包容格格不入的,提名委员会制度的最重要功能就是保证被提名的特首候选人为各方所接受。
避免政党政治乱象
第二,它可以避免政党政治乱象的发生。香港社会有人提出以“政党提名”产生特首候选人。这种主张显然罔顾了香港的基本的政治现实,即现实香港政党政治的格局大致是以拥护中央和反对中央作为分野,如果任由政党提名特首候选人,香港社会将陷入对抗性的政治撕裂状态,这不是政治理性主义者所要看到的局面,也不利于“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的长期实施。提名委员会机制就是要运用政治力量的多元性来防范对抗性政治的发生。
第三,提名委员会机制具有防范宪制性风险发生的作用。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在香港特区通过一人一票产生的特首候选人必须获得中央任命才能成为特首,因此,通过法定的提名委员会对特首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较全面的考虑,就大大降低了特首人选不获中央任命而导致的宪制危机的风险。笔者在此并非将中央与香港社会的选择对立起来,从香港的政治现实看,如果不按照法定提名委员会整体提名方式产生若干个候选人,再由香港市民一人一票产生唯一的特首候选人,以此试图逼使中央政府任命,是存在着发生宪制危机风险的可能的。
第四,提名委员会机制具有防范香港走向民粹主义的功能。民主政治所具有的一个潜在缺陷就是存在着走向民粹主义的可能性,而民粹主义极易导致暴民政治。提委会机制体现的是一种制度理性。香港是一个资源匮乏,而工商金融发达的地方区域,要想使之长期保持繁荣稳定就必须正视工商金融界的各种利益。因此,以民主为由搞民粹和无节制的福利主义是香港社会的大忌。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