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法治的自由就是暴民行为/张定淮
2014-10-13 02:04:22|
来源:大公网|
自由是一个相对概念,因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下了“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经典论据。孟德斯鸠在论述自由时也强调“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显然,脱离法治的自由实际上是对他人自由的侵害。香港的“佔领中环”运动就是这样一种脱离法治的暴民行为。
香港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由特性的社会,香港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香港是一个商业发达的社会,香港是一个资本高度集中的社会,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这些都是人们从不同角度观察香港社会做出的不同社会特徵的描述,但笔者坚信,广大香港市民绝对不希望外界对香港做出这样一种社会特徵的描述,即香港是一个过度政治化的社会。这是因为当一个社会过度政治化,这个社会就会失去理性,失去平稳,更会失去繁荣,剩下的只有纷争和动盪。
“佔中”有外部势力作祟
“佔领中环”源自于政改争论,参加的主体是涉世不深的学生,而策划者是政治思维极端的教师和牧师,背后深藏?的是一群具有某种目的的政客。如果深究,一定有外部势力作祟。
从“佔领中环”的政治诉求看,一是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8月31日决定;二是特区政府必须重新启动政改谘询,行政长官梁振英必须重新交出反映香港人真实意愿的政改报告。这两个要求至少反映出“佔中”策划者缺乏几个基本常识,且具有破坏法治的图谋。
香港是中国中央政府辖下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其政治发展问题难道中央政府就不应该主导吗?果然如此,香港还是中国的一部分吗?从政治上讲,作为主权代表的中央对于其属下的一个区域的政治发展问题作出主导的举动是不容作出挑战的。政治上在理是中央做出这一《决定》具有正当性的最核心政治理由。如果不明白这个道理,请复述一下“一国两制”的提法。“一国”在前,“两制”在后。如果需要对“一国两制”再做进一步解释,那就是“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两制”是为了更好实现“一国”。尊重“两制”体现的是主权者的包容,而敬重“一国”是实行“两制”地区对国家的最基本的政治义务。
笔者曾在论述香港问题时反覆强调,香港社会的所有居民在香港回归后要正视中央与香港之间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治关系,忽视甚至漠视这层政治关系,就会出问题。“佔领中环”策划者提出的所谓政治诉求错就错在不愿意正视这层政治关系上。笔者试问,通过“佔中”这样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举动就能够改变中央的《决定》?果真如此,中央的权威何在?
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中以提名委员会方式产生候选人是不是基本法第45条作出的明确规定?如果事实如此,中央坚持这一提名方式难道违反了基本法的规定?笔者曾反覆强调香港社会的法治特性,就是要说明香港社会广大成员的心中对于法治具有高度认同性。香港社会的多元性决定了在政改问题上一定是具有多种声音的。这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如果政改不依法推进,而社会中的部分成员强制性地将自己的主张以社会多数的名义来强迫其他社会成员接受,这本身就是对其他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侵害。
违法行为定要受到惩治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是应该懂得这个道理的。学生在政治争议中表现出某种情感冲动是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普遍现象,通过引导,这些学生是一定能够回归理性的,但对于那些企图借学生示威之势来推翻中央依据基本法作出的《决定》图谋的策划者而言,其性质就不一样了。由于他们是从事法律教学工作的高校教师,其知法犯法,并自称有意犯法的举动就存在?“罪加一等”的问题。香港社会中有的商家在“佔中”造成损失后以法律维权的举动是香港社会法治特性的反映。
在全世界眼中,香港是一个饱受商业理性浸淫的经济社会,其自由特性和法治特性就是基于此。如果过度政治化,香港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就会受到威胁,戾气就会发酵,香港就不香了,其优势就会丧失殆尽,果真如此,香港广大市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这符合最广大的港人利益吗?
笔者曾对“佔领中环”做出过这样的定性,即,“佔中”是种“人民的无节制行为”。当“佔中”者堵塞交通,社会秩序就破坏了,由此其他社会成员的权益就受到了损害。他们在脱离法治的情况下的确“自由”了,但其他社会成员就不自由了。从这个角度理解,脱离法治的自由就是暴民行为,而这种暴民行为在香港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是一定要受到惩治,否则,香港的法治基础就会受到削弱。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