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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网连续报道——《内地专家:主张普选符合国际标准荒谬行不通》、《邹平学:“公提”、“政提”对香港无益》、邹平学:公民提名选特首 三方案存六大缺陷》,2014年3月21日

内地专家:主张普选符合国际标准荒谬行不通


中评社香港321日电(记者 廖梓达 陈承)《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不直接适用于香港,香港普选需要符合国际标准的说法也是一种误导,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邹平学及会员李薇薇在香港参加一个宪制和政制议题研讨会期间对记者表示,国际公约及国际标准与香港普选并无必然联系,香港普选必须依据自身法律标准,即基本法及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进行,离开二者来谈论所谓的国际标准,无异于在沙滩上的空中楼阁。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昨日邀请十余名来自中国、英国、美国及澳大利亚等地国际宪法专家、人权组织代表举行圆桌会议,研讨基本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及提名程序等议题,并讨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香港特首提名程序的要求。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暨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及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暨宪制与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薇薇应邀参加会议,并在会议期间接受了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普选的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具有法理权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些规定是香港社会所达成的共识,亦符合普及与平等的普选国际原则。

不存在普选的国际标准

  邹平学向记者表示,在提名权问题上主张所谓“国际标准”没有道理。他说,《国际人权公约》第25条在昨日的圆桌会议上被广泛提及,但其所规定的条款实质上是一些原则性的表述,包括赋予缔约国在国内实施时的“合理限制”之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等内容,“都是比较原则甚至模糊的表述。”

  李薇薇也向记者表示,会上讨论的公约在香港没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她具体解释称,1991年通过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香港实行公约的本地法,其内容是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条文收纳入香港法律,其中,人权法在照搬公约时,将英国对第25条的保留也给予转化,并成为人权法中的第21条。但她表示,人权法案第21条是否符合基本法还需要认真研究。

  她表示,在研读国际公约第25条后发现,其中并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普遍实行的选举制度”,只是确立了“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真正的和定期的”、“普遍的和平等的”等普选原则,但不是具体实施的标准。她指出,即便是在公约制定的过程中,这些“抽象的、含糊的”原则也存在争议。

香港普选无国际标准可循

  邹平学还向记者表示,所谓普选“国际标准”只是一个有关普选的、国际普遍认同的原则,说它是“标准”并不确切。他指出,各国的选举制度各不相同,没有一个国家直接根据公约来组织自己的选举事务,各国选举制度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程序、当选规则等方面做了有自己特色的制度安排。

“的确存在有关普选的国际原则,但从来没有千篇一律的标准模式。”他表示,有关香港普选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说法是一种误导,“是有问题的”,“那种试图以普选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做法不仅很荒谬,也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

  李薇薇也指出,公约中确立了自由裁量的重要制度,但没有规定各国普遍适用的选举制度或模式,也就是说,在香港选举中,具体的选举模式要根据当地的政治制度和实践情况来具体决定,这就包括香港“一国两制”的特殊制度、基本法及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及香港与中央的宪制性关系等。

  “一个地区的选举拿国际标准来要求是荒谬的。”邹平学指出,香港只是中国实行“一国两制”的一个地区,要实现普选,就必须依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这个决定既符合普选的要求,又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做了有特色的安排,这是公约所允许的,也不存在宪制性的问题。”

  李薇薇补充道,选举权在本质上的确建立于民主之上,但是,世界上还没有对民主的实质达成共识,各国民主的实现程度、对民主的认识也各不相同,用所谓的国际标准来实现普选是“行不通的”。“香港要结合自己的政治制度来设计适合的选举模式,”她说,“只要能够达成广泛代表性,选举也就符合了国际选举的原则。”

  邹平学最后表示,“我们承认有普选的国际原则,但我们反对将普选的国际原则凌驾于基本法之上,我们认为落实普选的国际原则只能是实施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离开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谈论所谓的国际标准,无异于在沙滩上的空中楼阁。”




邹平学:“公提”、“政提”对香港无益

中评社香港321日电(记者 廖梓达 陈承)公民提名与政党提名并不符合有关法律,坚持两项主张只会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邹平学在香港参加一个宪制和政制议题研讨会期间对记者表示,关于投票权、参选权和提名权都应当实现普及和平等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等做法抛开现有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设计另起炉灶,是很不现实的。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昨日邀请十余名来自中国、英国、美国及澳大利亚等地国际宪法专家、人权组织代表举行圆桌会议,研讨基本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及提名程序等议题,并讨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香港特首提名程序的要求。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暨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应邀参加会议,并在会议期间接受了记者采访。

  各国选举均未实现完全普及与平等

  邹平学表示,从外国法和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公约有关“普及而平等”的规定只能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是一个完全、彻底、纯粹的普及和平等。他续称,尽管今天的世界各国大都实行普选制度,而且在宪法和法律中普遍规定了平等选举的原则,但各国根据其历史、国情、文化传统,都对本国的选举平等原则基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平衡的考量有所调整。针对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提名权有分别不同的制度安排。

  他认为,一般而言,投票权或狭义概念里的选举权在现时实行普选的各国中大体都能做到,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一票等值”的权利和效应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实际效果未必是绝对的。他以美国为例称,指出美国各州选民的选票在总统选举中的效力就有所差别。

  但他指出,对于被选举权,各国多有法律或事实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以及候选人提名门槛方面,或会受到法律规定或者政治实践惯例的限定。他同时指出,被选举权和提名权受到某种合理限制并不违背所谓的“国际标准”,这种限制也与是否民主、是否平等无涉。

  “公提”、“政提”不切实际

  针对香港情况,邹平学指出,有些民主派人士和政党认为,依靠提名委员会机制的话,则泛民人士无法获得提名,认为这样对其不公平或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但他同时指出,香港普选实际上是一国两制下的地方性选举,要符合香港实际,要符合“一国两制”以及中央和特区的宪制关系,也要实现特首对中央和特区的“双负责”,使中央实施实质任命权与特区市民的主流民意实现有效衔接。

邹平学表示,最后选出的特首必须不与中央对抗的观点已经取得包括一些反对派人士在内的大部份人的认可,“在政治上和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并不能保证这一点。

  他指出,所谓的“真普选”,就是在法制的框架下推进普选,泛民以“占领中环”为要挟争取公民提名,不是成熟、理性及合法的做法,对香港的政制发展和推进普选都是“非建设性的”。而且,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民主格式、尺度和标准,大家对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也未达成共识。在特定的法理前提下,“少数服从多数”是符合民主精神的做法。

  邹平学指出,提名委员会的权力由法律所赋予,并在遵守民主程序、尊重社会民意的基础上,依法行使宪制性的提名权。在当前情况下,如何使得提民委的运作更合理,使其认受性更高均存在讨论空间,公民提名的概念却在一开始就将提委会妖魔化,这对制度建设并无帮助。

  他同时指出,提名委员会也应注意吸收社会上的不同意见,这是其承担的应有功能。他说,提委会成员来自各个界别,社会各个层面提出各自认为合适的行政长官人选,经过提名委员会的平衡、妥协和碰撞,最后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几名候选人,对香港社会才是有益的,也是中央和香港主流民意能够接受的。

  邹平学表示,香港社会现在的对立性很强,从目前来看,提名委员会是最切合香港实际、最容易实现普选的制度设计。香港的民主制度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等做法抛开现有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设计另起炉灶,是很不现实的。




邹平学:公民提名选特首 三方案存六大缺陷


中评社香港323日电/深圳大学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邹平学在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刊《港澳研究》2014年第1期上撰文表示,提名制度在任何国家选举制度中不可或缺,但着眼当下香港对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机制的讨论,三种“公民提名”方案在六大方面存在缺陷,现行的提名委员会制度设计是目前各方最能接受的方式,应得到各方的维护和珍惜。

   邹平学首先表示,提名机制在世界任何国家的选举制度中不可或缺,提名的重要功能在于使得民主选举成为可能。通过提名可以从众多参选人中“筛选”出有限的正式候选人,使得选举投票简便易行、成本也不至于高企,同时还能对选举民主具有纠偏和补正的功能。

  “但民主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单纯的选举投票存在多数暴力的可能、保护少数不足、复杂利益协调不够、民意取向与管治人才的专业能力需求的冲突以及被强势团体操纵的可能等等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需要前置合适的提名机制,以纠正、补正纯粹的选举投票,”邹平学表示。

  邹平学称,检视香港回归以来政制发展的论争轨迹,可以发现过去几年袁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主要焦点是在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机制上,其中的关键是提名委员会的角色功能。

  邹平学表示,“公民提名”主张包含着具体内容颇多差异的不同方案,较有影响力、较为体系化的“公民提名”主张主要有三类:一是学名思潮的“全民提名”方案,二是真普选联盟学者团提出的双轨制公民提名方案,三是真普选联盟提出的三轨制方案。

  通过比较一些关键要素,邹平学认为,上述三种方案的中,学民思潮的方案完全无视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制度,否定提名委员会及其权力;双轨制方案中的两个方案都属于提名委员会提名和公民提名两轨并行的方案;三轨制方案主张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提名委员会直接提名参选人,要求提名委员会“须确认”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其实质是把提名委员会强制并轨到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的轨道上去。

  邹平学表示,应当看到,完全否认提名委员会主张以全港350多万选民组成提名委员会的“全民提名”方案,因明显违反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不值一驳, 邹平学还表示,支持“公民提名”主张的理据其实根本不能成立。“支持公民提名主张的种种理据颇具迷惑性,需要审慎地分析研究。可以从以下六点进行评析。”

  第一,主张普选有“国际标准”、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提名权都要普及而平等的“三合一”范畴,认为公民提名符合“国际标准”。这一理据不能成立。

  第二,认为公民提名不违反基本法。基本法并没有禁止公民提名,公民提名主张也没有否定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制度。很明显,这一理据不能成立,因为公民提名不仅自身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肯定,还冲击和否定法律明定的提名机制。

  第三,认为第45条规定提名的“民主程序”应当是“有利于实现民主的程序冶”,公民提名更具代表性、民主性和公平性,体现公民参与,符合第45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之要义。这一理据似是而非,存在脱离具体的主体范围和适用条件来抽象地解读民主程序的逻辑错误。

  第四,认为不能狭义解读基本法,要宽松解释基本法,如果把基本法第25条、26条与45条合在一起审视,可以发现其“隐含”了公民提名的路径,因而有必要容许公民提名,提名委员会必须确认。这一理据亦不能成立。

  第五,认为民调及民间电子公投的结果显示社会上对公民提名有诉求,且当年基本法咨询时并无详细探讨普选细节,现时应与时俱进设计符合社会需要的普选方案,而公民提名是一个符合现实民意的方案。这一理据苍白无力。

  第六,认为公民提名是民主派入闸的保障之一,民主派的代表必须在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中入闸,因为整个民主派在立法会有六成民意支持,如不能入闸,说明制度排斥不同政见者,剥夺了港人的真正选择机会。这一理据不符合特首普选的政治逻辑遥。

  邹平学表示,公民提名违背制度理性且不具可行性,而现行的提名委员会制度设计是目前各方最能接受的方式,来之不易的制度共识和制度进步的路径依赖,需要各方珍惜和维护。“回到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上来,是实现特首普选的唯一可行之道。”


Author:本站 Time:2015-04-14 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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