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十分珍视香港的司法独立
柏拉图在《理想国》里描述道:“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为了保障人权,监督政府,所以才需要有司法独立。港人一向重视法治,视司法独立为核心价值。如果客观公允地解读白皮书,就可以理解中央十分珍视香港的司法独立,把法官和法院视为治港者根本无损司法独立。
白皮书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它白纸黑字明白无误地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特区成立后,“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先例原则、陪审制度原则等延续实行”。大律师公会声称法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但白皮书从无一字表达过“治港者等同于政府机关”、“法院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的意思,大律师公会高调质疑白皮书把法官列为“治港者”破坏了司法独立,好像真理在手,傲视群伦,可法律人做事讲话得讲证据,请大律师公会举证一下:白皮书“治港者”和“司法独立”的论述何以冲击了香港法院的宪制角色?“治港者”论述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逻辑何在?或许,大律师公会排斥法官作为治港者的角色,本意是想强调司法者与政府机关不同的独特性,可惜这种排斥的结果,不仅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客观上也会产生忽视甚至贬低司法机关地位和作用的负面效应,甚至难免给社会发出自我矮化、自我贬低的错误信息。
大律师公会反对把法官和法院视为“治港者”的目的就是不希望见到法律为政治服务、法院沦为政府的工具,这本无可厚非。的确,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的司法机关与行政和立法机关分开和独立,港人也十分珍视这种权力分立的体制。但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细察权力分立的体制,权力的分立和互相制衡只是表象,绝对不要认为,权力之间的恶斗才是权力分立的本意。分配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如何防止权力集中、滥用,使掌握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形成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的关系,而不是纯粹为分立而分配、为互相掣肘而分配。
白皮书旗帜鲜明要求“全面把握、整体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项规定”,指出“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个别条文,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就会产生歧义甚至认识上的偏差,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冲击”。这些论述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符合国家管治香港的治理逻辑,符合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制度理性,也符合回归以来基本法实施十七年的实际情况。香港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作为“治港者”,尽管其治港的职权、方式和途径不一样,但都肩负?遵守实施基本法的重任,其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必须符合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白皮书在肯定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的同时,也明确指出,对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要发挥各个治港者的地位和作用,既要尊重和保障它们依法行使权力,包括香港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也要依法监督其权力的行使。
白皮书要求法官在内的“治港者”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职责”,也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爱国”和司法独立绝对不矛盾!窃不要以为西方法官才是真正独立的,出言即法,不考虑任何法外因素包括国家利益。事实绝不尽然,国际社会和日本国内的各种组织、个人、民间团体以原告身份状告日本政府,针对二战提起的慰安妇、劳工、战争索赔案件,几乎均以败诉告终,应当说日本法官为维护“国家利益”竭尽全力了。除了讲政治外,很难在法律层面上解读日本法官的所作所为。
基本法赋予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肯定司法独立原则,恪守基本法和司法独立并行不悖,两者根本没有矛盾。诚如大律师公会声明所言,“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应由司法机构来审查”,以“确保政府根据法例规定行事”,故此,依法独立审判裁定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恰好是司法机关作为治港者的角色定位和重要功能,判定政府行为非法可谓监督政府,判定政府行为合法可谓支持政府,这本来就是基本法对司法机关的要求,是基本法肯定的司法独立原则的要义。否定法官是治港者,甚至硬要把“治港者”论述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把法官的爱国义务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是否言过其实、反应过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