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众参与司法为直接表现形式的人民陪审制,在民众眼中天然与民主、公正与司法亲和力连接在一起。经验证明,陪审制的功能欲得以充分发挥,远离和杜绝形式主义,必须以系统科学的制度设计为保障,以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进程中,有成效有经验,但也需面对困境和障碍。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承载着更多公正期待与渴望的当下,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深化、实践中的检视与本土化的探索,现实意义可谓重大和迫切。4月9日至10日,由湘潭大学法学院、美国麻州法官协会、麻州大学主办的中美陪审制论坛在湖南省湘潭市举行。中美陪审制的制度安排与建设、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成为与会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座连接司法与社会的桥梁”
认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当代命运,除了考虑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外,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存在基础,即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是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其中,陪审制的司法民主价值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
“人民陪审制是一座连接司法与社会的桥梁。”中山大学法学院蔡彦敏教授认为,世界各国之所以普遍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加以确定,有着深刻的政治和法律方面的综合考量。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施鹏鹏教授认为,人民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可矫正职业法官因长期执业惯性所形成的偏颇和执拗,可有效发现案件真实。厦门大学法学院张泽涛博士强调,人民陪审制“提升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结果的可接受程度”。“人民陪审制在促进纠纷的妥当解决和实现司法公正上表现不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说。
关于陪审制的价值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这样评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又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在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看来,在专业化的司法运作中引入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确有其必要性。
人民陪审制度彰显了“司法为民”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一定意义上说,陪审制集中体现了司法社会化的内在要求。“人民陪审制度可使司法更接近社会,也可使社会更了解司法。”施鹏鹏这样告诉记者。
湖南大学法学院陈果副教授提出,尽管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各有特色,但是实现正义、自由、平等是两大法系共同的陪审理念。中美陪审制度在价值目标的追求上有相近和相似的地方,比如“使高高在上的法律成为人们易于接受的东西”。
美国麻萨诸塞州上诉法院马克·V·格林法官则集中展示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让公民有机会通过参与司法来积极参与政府事务,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保护公民不受政府权力滥用的侵害,陪审员以“常识”为基础的判断方法可以保证法律处于边缘状况时灵活处理并且与社会规范保持一致,减少误判或司法偏见的可能,以及不受先入为主的意见干扰等等。“现代陪审制度广泛的选任方式和参与程度,使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强化。”湘潭大学法学院廖永安教授对此颇有感触。
此外,制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专断、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等,也被归纳为体现现代陪审制度价值功能的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深度还不够”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经过漫长的时间演变,现代陪审制度的模式大致分为陪审团模式和参审制模式。由陪审制度移植而生的现代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名曰“陪审”,实质上更接近于“参审”。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点明了两种模式最核心的差别,“陪审团成员只负责认定事实问题且组成人数较多,参审制中的陪审员则同法官有相同的职权。”
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的实施,近6年间,人民陪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复苏与制度实践持续性展开,各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进行了广泛的探索。据媒体报道,截至2010年5月,人民陪审员5年来参与审判的各类案件近200万件,《决定》实施的总体效果良好。
但有学者指出,“人民陪审员仍难以实质性地参与审判”,是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运作中暴露较多的一个问题。“人民陪审员从司法监督者变成了司法辅助者,扮演的是人力补充、协调人和知识提供者的角色。”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副研究员彭小龙说。也有学者分析说,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仍未能摆脱“弥补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之制度”的窘境,人民陪审员在分享审判权与监督制约法官方面的功能尚未真正实现。
一份来自湖南省某基层法院的实证调查显示,陪审员对参审案件审理呈现两面性:一方面,某些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极多,产生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而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陪审员一年参与审理的案件只有一件甚至没有。这显然不利于人民陪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缺乏实质性参审,陪审制度就会沦为‘法庭审理的装潢’,陪审制度的功能就无从谈起。”对此,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胜刚不无担忧。
选任机制不合理、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够广泛、经费保障不力等,也成为论坛上专家学者论及较多的现实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邹平学教授引用一则媒体报道说,截至去年底,全国仍有占四成的基层人民法院尚未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其中有一些还是经济并不困难的地区。“经费不落实极大地挫伤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陪审制度的健康发展。”
“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深度还不够。”廖永安在调研中发现,人民陪审员并不参与判决书的撰写,只是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承办法官考虑,决定权还是在承办法官,他们对裁判结果不能形成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人民陪审制度权力监督的功能已异化为缓解“案多人少”的手段。“这种违反常态的制度设定值得学界和立法者深思。”廖永安如是说。
“陪审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正如有学者所言,“陪审制度不是也不可能真正成为一种完善的制度,但是它被视为比其他可替代制度都更好的制度。”如何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使这项古老的制度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历久弥新,改革与完善无疑是唯一的出路。
当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绝不是一种制度“作秀”,而是为了更有力地保障和更接近于公众认可的司法公正。经由陪审制而欲达至公正、民主、公信,仍有赖于以下制度的精心设置,以此为依托,可大致勾勒出未来人民陪审制在中国的可行性走向。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以非专职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来期待判断的合理性,是陪审制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对应地,人民陪审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程序化规定,要严格推行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审的原则。
根据美国麻州斯普林菲尔德地方法院法官南希·杜塞克—戈麦斯的介绍,麻州庭审的陪审员挑选程序保障所有公民有一个不偏不倚的,从其所居郡内所有城镇的公民中挑选,并且涵盖所有职业、经济水平、族裔和种族的陪审团。大部分案子的挑选程序都很简短,诉讼双方对排除什么人都有说话权。初步的询问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所有人都可以听到。公众和当事人的家人朋友都不能被拒绝出庭观看整个陪审团的挑选过程。
——扭转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趋势。司法民主本身不要求精英司法,它旨在对精英司法形成补充和制约,弥补职业法官远离社会特别是草根阶层的缺陷。在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上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放宽选任人民陪审员资格的条件。
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副教授的设想,应取消过高的文化程度要求,拓宽陪审员遴选范围,回归陪审员平民化之路。“将普通人的情感和最底层的社会正义观念融入司法审判,可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强化对陪审员的审判引导。为了将陪审权力有效地分散到更多的普通民众手上,取消固定陪审和专职陪审模式成为必然,相应地,对陪审员的岗前培训也成为不必要。由于实行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做法,只需要法官针对个案进行解释,即在个案审判时,由审判长就有关的程序问题与实体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引导和解释。在限制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的情况下,更应采取一案一指示的办法。
美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市高等法院法官S·珍·哈格尔蒂提供了在美国教育公民成为陪审员的经验:对陪审团的教育是一个多层次的过程,而且必须假定被召陪审员组群当中存在着广泛差异的教育背景和社会经验。这个教育过程是反复不断的,同时也面对着广泛不同的困难。过程开端是简单通知陪审工作时间地点,最后是法官指示法律原则如何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中。
——有条件地推行刑事陪审团制度。当法律与社情民意存在较大的情理争议或者当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冲突时,可以用陪审团来吸收可能集中在法官身上的敌意和猜疑。为弥补参审模式的局限性,可以考虑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或者在社会公众媒体舆论比较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试行陪审团制度审理。当然,与此相关的陪审团挑选方式、法庭审理模式、证据制度等规则都需要进一步的设置和规范。
与会专家学者为人民陪审制的完善还提供了如下更为细致的思考:培育陪审文化、实现陪审制的本土化、落实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保护机制与贿买防范机制等。
陪审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单纯某一制度变革就能实现的。”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法官罗晓红这样告诫说。毕竟,陪审制度以何种形式出现,受制于各国具体的法律语境和社会需求。陪审制度的接受应当取决于“消费者”的公共选择,而不应简单取决于国家权力的强制或学者们的一厢情愿。
施鹏鹏提醒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将面临三重障碍,即观念障碍、经济障碍和配套制度障碍,但这些障碍并非不可克服,人民陪审员能量的发挥仍有着广阔的空间。为此,我们需要理性的思考、执著的努力。陪审制是一个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的论域,很多深层次的东西还有待开掘,“期待中美两国的陪审制度,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的话,传递了与会者的共同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