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学:宪法在港适用“尊重而不反对”形式
中评社澳门4月7日电(記者 黃博宁)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邹平学在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主办的《开拓“一国两制”实践新征程——“紀念澳门特別行政区《基本法》颁布22周年”学术研讨会》上就宪法在香港的适用做出解读。
邹平学表示,一般情況下,宪法在行宪地区的使用可归结为“实施、遵守並且不得被违反”,但在特殊情況下,则是表现为“尊重宪法的這种安排而不得反对”。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对特別行政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也应同样給予宪法上的尊重並不得反对,否则便导致违宪或不合宪的結果,因为两制並存正是宪法自身的安排。
邹平学说,“一国两制”是前所未有的创举,在一個宪法下存在两种社会制度是人类宪法史上的特例。這种情形下,宪法适用的表现形式也会出现其特殊性。在正常情形下,我们可以把宪法规范的适用表现方式归结为“实施、遵守並且不得被违反”。但在“一国两制”的模式之下,宪法的包容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它容纳了兩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它规定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在特別行政区实行。当然,从宪理分析,宪法本身也绝对限制和禁止特区的资本主以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内地的实施。
他表示,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等很多条款的适用方式不再按照一般的“实施、遵守並不得违反”的模式,而是仅仅体现为“不得违反”、“不得反对”,表现为“尊重宪法的這种安排而不得反对”。同样,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对特別行政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也应同样給予宪法上的尊重並不得反对,否则便导致违宪或不合宪的结果,因为两制並存正是宪法自身的安排。
邹平学说,宪法具体规范在特区的适用是确定无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宪法具体规范在特区如何适用、表现形式是什么的问题,而不存在某些宪法具体规范在特区适用、另外一些却不适用的问题。类似那种宪法在整体上适用于港澳特區区,但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适用于特区的观点,只在部分意义上是正确的,只有在把“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适用于特区”这一命题理解为“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在特区实行”这个层面,這個观点才是正确的,倘若理解为“宪法有关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之规定对特区不产生效力、不能适用”便是错误的。